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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机制将成为创新药进入医保目录主要途径
来源:中国创新网   发布者:尹海华   日期:2017-09-13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药品价格谈判已经结束,中国医药报记者就医保目录相关问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研究所医保研究室副主任董朝晖 进行了采访。

记者:现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药品价格谈判已经结束,为使谈判成果顺利落地需要采取哪些配套措施?

董朝晖:首先,人社部门已经承诺,通过谈判的药品按乙类药品纳入管理和医保报销,这一点各地方要落实好,同时要做好费用监控工作,防范这些高价药品的滥用。其次,在36种药品的谈判协议上,已经有了医保支付价格,不太可能出现明显的价格波动,因此负责药品招标采购的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允许公立医院自主采购谈判药品,以避免临床短缺。最后,制药企业应按谈判价格充分供给药品,避免药品短缺,同时也应遵守药品营销规范,防止药品滥用。

记者:医保目录谈判准入机制对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董朝晖:谈判机制最大的优势就是通过协商合作取得互利。在传统的目录评审机制下,谈判药品虽然临床效果好,但因为价格高而难以进入医保目录。谈判机制提供了一个沟通渠道,通过“以市场空间换取价格折扣”的方式,让高价创新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这有助于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提高医保基金风险控制能力,保证制药企业应有的利润,也有利于促进医疗技术的发展进步。这次谈判实践探索了政府对高价创新药管理的新路子,对于未来的药品价格形成和医保待遇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未来谈判准入机制是否常态化?政府和制药企业应该做何准备?

董朝晖:未来,谈判机制应该常态化,成为高价创新药医保准入的主要途径,需要各部门和制药企业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做精。未来要将谈判机制常态化,第一,要进一步规范谈判证据,程序进一步精细化,这将有助于提高谈判各方的共识。第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性,比如药品流通、采购、保障政策要协同。第三,制药企业要更关注产品的性价比,用科学的、真实可信的证据证明药品的药物经济学价值。第四,各地相关部门与企业还应共同建立谈判药品保障供应通道,因为通过谈判的药品许多是罕见病用药,流通和储存的难度大、成本高,需要政府、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组织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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