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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研发与创新迫在眉睫
来源:中国农药网   发布者:尹海华   日期:2017-08-10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随着市场需求、政策法规、种植方式等的变化,仿制获利的时代已然逝去,农药的研发与创新迫在眉睫,而创新企业也将是行业未来的领头羊。
在8月5日召开的“2017
农药热点产品信息交流会”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吴志凤副处长就新形势下农药研发和创新的必要性,研发和创新的内涵、形式、面临的困难以及如何进行创新等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向参会嘉宾进行了详细介绍。
新政策鼓励创新并为之提供便利
据吴副处长介绍,全国在册的
农药企业有2,000多家,每年批准下来的农药登记有3,000多个,同质化产品十分严重,新《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同质化产品数量,规定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2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同时,新《农药管理条例》鼓励创新并为之提供便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登记创新成分,除新农药外,其他农药无需申请即可进行登记试验,而且已登记产品的登记资料可以转让,还允许代加工等。
企业如何进行研发和创新?
吴副处长说,创新本身不易,而且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比如登记资料要求的大幅提高,新登记资料规定中,毒理、环境、残留、药效均增加新要求,难度提高;登记试验要求提高,安全性试验要符合GLP规范,药效试验要符合GEP规范;以及政策把握不易等因素,均是研发和创新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研发和创新?会上,吴副处长建议企业认清形势,认清国家的形势、农业生产总体形势、企业内部自己的形势,从而找准创新定位,从有效成分创新、制剂创新、使用创新等方面切入。
有效成分创新方面,国际总体趋势是,通过对生物源的结构改造来开发产品类型,取代一些高毒、高残留或抗性严重的传统
农药。同时,生物源农药也成为了人们关注和开发的热点,比如,利用昆虫等害物特有的物质(信息素、脱皮激素等),进行“仿生”合成来控制害虫;通过化学的手段对存在着某些不足的生物农药或生物物质经过结构改造,开发了一批新的高效、安全的农药,如阿维菌素、依维菌素;利用生物酶进行手性化合物合成;通过对光学活性的拆分、转位,开发一批纯光学活性的农药等。我国的农药创制情况主要以生物发酵、结构改造、仿生合成及生物农药见长,而且国内这些成功创制的产品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吴副处长强调,创制或有能力购买创制有效成分的企业将是未来行业的龙头。
制剂创新方面,主要有3点:一是了解产品特性,创新剂型,提高药效,如噻虫胺企业基本都登记悬浮剂、可湿性粉剂,但该产品在土壤中稳定性好,半衰期300天以上,有企业就利用这个特点登记了颗粒剂,效果很好;二是研究产品特点,创新剂型,趋利避害,如吡唑醚菌酯制成微囊悬浮剂应用于水稻;三是对现有已登记产品剂型进行改造,提高药效,我国高端
农药市场几乎被外企特别是六大农化巨头的产品垄断,我国专利化合物与跨国公司比有差距,但我国农药产品与国外产品的差距更重要是制剂水平的差异,制剂决定农药效果,一个农药制剂的好与坏,主要由其助剂和生产工艺决定,相比原药,对企业而言,农药制剂剂型的改造更容易且更值得投入,走精品化路线或成中国农药崛起的良策。
使用创新方面,可合理搭配产品,制定作物解决方案;可发现并利用现有
农药的使用范围;可合理利用农药的其他功能,如植物健康作用;亦可聚焦作物,做大做强,针对某一特定作物进行研究,提供栽培、植保等全生育期一条龙服务等。
最后,针对
农药的研发与创新,吴副处长对农药企业提出了6点建议:加强责任意识,更新质量理念,避免低水平创新,树立正确的销售理念,进行GLP、GEP管理,以及重视人才培养等。她建议,企业要充分认清自身的责任所在,注重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重视研发、助剂的作用,不要进行低水平创新,一味提高含量,或是单纯为了改变剂型而改变剂型,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地进行创新和销售,同时,在登记试验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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