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各单位后,单位负责人在处置成果时会有一定的顾虑,因为科技成果的定价不像房产等固定资产那么容易,依据什么确定转让价格?会不会出现资产低估?
规定中提出,“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该规定其实是为负责人免除顾虑,只要转让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后续不必为新的变化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规定提出,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具体来说,正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现金是一次性交易,但股权意味着合作双方形成了长期的捆绑关系,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权利寻租。”相关专家解释。
完善相关制度 为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对于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规定做了细化,明确了报送时间、主要内容等。
但相关人士表示,法律还有待完善的地方。
举例来说,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创新时,一旦入股就需要缴纳高额所得税,这也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宁愿低价一次性转让技术,也不愿意以入股的形式长期合作,这其实不利于成果转化。
张杰军提到,要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向全国推广的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值得一提的是,之前有关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支持政策较少。
对于军工企业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张杰军表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在研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修法一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显著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自2015年8月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以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显著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大幅增长。
报告指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校企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人员交流、开放实验室、建设大学科技园等多种形式,对接企业和产业需求,并建立了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相结合,既遵守了法律规定,又兼顾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的利益,有效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人员和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高涨。
报告还指出,法律修订一年来,各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研究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数据显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95%、国家重大专项的50%、863计划的35%以上的项目都由企业牵头实施。
执法检查组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适应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对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报告建议,要继续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人才的核心作用,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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