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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定价成果转化
来源:科学网   发布者:左丽媛   日期:2016-07-21  

7月20日,国家粮食局发布了《关于大力促进粮食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促进粮食行业共性关键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粮食行业科研单位转移科技成果,并激励粮食行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意见》指出,要鼓励粮食企业自主研究和推广应用行业共性科技成果,对于牵头参与行业公益性科研项目中试及产业化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享有依法约定合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等。

同时,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行业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意见》提出,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粮食行业科研单位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意见》提出,要健全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开。

《意见》还要求,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意见》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兼任技术职务。国家设立的粮食行业研发机构和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单位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意见》最后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强化创新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建立粮食行业科技信用体系,对违法复制专利、剽窃论文、偷取技术、挂名侵权等恶意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行业科技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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