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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牵头三部门:落实关于转基因专项的意见建议
来源:农业部   发布者:张荐辕   日期:2016-04-06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农业部高度重视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5年监督评估和2016年立项课题预算评审意见,为切实做好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工作,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于近期印发了《关于做好转基因专项监督评估和预算评审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品种培育、基因克隆、转基因操作技术、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监测等四类课题分别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意见,要求各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一步强化法人负责制,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三部门反馈的问题和建议,逐项对课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做好2016年度立项课题合同书和预算书的编制,推动转基因专项“十三五”顺利实施。 同时,要求专项总体组和各项目执行组专家切实履行技术管理体系职责任务,加强与各课题的沟通协调,加大对课题整改工作的指导力度。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 以下简称转基因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转基因专项资金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办发〔2006〕62 号)、《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218 号)、《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暂行)》( 农科教发〔2009〕10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转基因专项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基因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的转基因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转基因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结合转基因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支持方式。一般适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转基因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 第五条 转基因专项设置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对确有必要的重大课题可增设子课题层次。专项资金以课题为管理单元,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课题按品种培育、共性技术、示范推广、条件能力建设四类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考虑产业需求紧迫程度、研究基础和条件,成熟一批,启动一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 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包括转基因专项在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的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转基因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承担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转基因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是转基因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转基因专项特点的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以下简称三部门)对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意见,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 二)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下达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并办理请款拨款手续;( 三)审核申报转基因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建议,审核备案一般性预算调整事项;( 四)组织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开展课题验收;( 五)按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开展承担单位特设账户管理业务,受理资金垫付备案和归垫申请审核业务;( 六)负责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及调配;( 七)审核专项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承办落实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业务;( 八)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其他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条 科技教育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规定,承办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职责,组建咨询委员会和总体组并协调其运作;( 二)组织制订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请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并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课题的立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承担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五)审核提出转基因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建议,审核备案一般性预算调整事项;( 六)配合组织开展课题预算及决算的编报工作、特设账户及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工作、进口税收政策相关业务工作;( 七)配合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其他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根据其在组织实施中的职责范畴,一般分为牵头承担单位与任务承担单位。牵头承担单位在执行本单位所承担任务预算时,视同任务承担单位履行职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牵头承担单位的课题,在资金管理上以第一牵头承担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牵头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持编报课题预算和决算;( 二)与科技教育司及有关各方签订课题合同书并组织课题实施,按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经费,督促落实约定的配套经费和相关配套条件;( 三)与任务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分工、实施进度、预算安排及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属等;( 四)牵头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对任务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和阶段性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任务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要求编报本单位所承担任务的预算和决算;( 二)按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开展工作,按有关规定使用任务经费,落实本单位承诺的配套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或牵头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 对于确有必要的重大课题,在牵头承担单位与任务承担单位之间增设的子课题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按牵头承担单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预算编报 第十五条 根据所采用财政支持方式的不同,前补助课题和后补助课题的预算编报适用不同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前补助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 前补助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承担单位编制课题或任务预算书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八条 前补助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所确定的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课题的合理需要;应当合理划分承担单位研究任务,体现整体设计、优势互补、技术集成,确保经费预算与任务分工和实施阶段相匹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区域、本领域现有设施设备等存量资源,避免重复浪费;应当以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和部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作物改良中心( 分中心)等科研基地为平台,以任务为纽带,支撑技术创新和重 点 突破。 第十九条 前补助课题按《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组织立项,并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各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研究,集中编制课题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经牵头承担单位以课题为单元审核汇总后,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组织立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课题,可在立项当年按不超过该课题中央财政资金申报总额 30% 的标准,编报启动资金预算。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组织评估课题成果价值,提出后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一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组织评估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原则上对其中一个获得排他性知识产权的单位给予后补助,或对已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的多个单位分别按其分享份额给予后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以农业部文件在下年度部门预算“ 一上”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后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一并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组织预算评估评审结果,以及下达的下年度预算“ 一下”控制数,由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以农业部文件将课题总预算下达各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并组织承担单位编制“ 二上”预算,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 二上”草案一并报送财政部。其中,前补助课题资金及后补助课题的启动资金“ 二上”预算由承担单位具体编制,后补助资金“ 二上”预算由科技教育司具体编制。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安排或紧急部署的课题,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农业部文件单独向财政部申请动用不可预见费。 第二十五条 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单独编制,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 一上”建议方案一并申报,并按照财政部下达的下年度预算“ 一下”控制数编制“ 二上”预算,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 二上”草案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课题总预算下达各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后,由科技教育司据此组织与牵头承担单位及有关各方签订课题合同书,并将所签订的课题合同书及时报送财务司,作为提请财政部向牵头承担单位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牵头承担单位应将各任务承担单位在任务实施期间的总预算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其发出通知,并据此与任务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作为牵头承担单位向任务承担单位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正式批复农业部的年度部门预算,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以农业部文件向牵头承担单位下达各课题的年度预算,并根据科技教育司提出的课题实施进度及相应用款计划,连同课题合同书和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并提交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后向前补助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特设账户直接拨付资金,向后补助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分别直接拨付启动资金和后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前补助课题的牵头承担单位接到下达的年度预算后,应根据课题总预算、课题合同书、任务合同书以及按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的处理措施,确定各任务承担单位的年度预算,由牵头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据此并结合相应任务的实施进度向任务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付资金。后补助课题的牵头承担单位接到下达的年度预算后,启动资金比照前补助课题资金拨付手续办理,后补助资金根据核定的预算直接拨付任务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前补助课题除牵头承担单位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向任务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外,各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转拨资金。确因课题实施之需,必须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并安排相应经费的,原则上在承担单位实行报账制;特殊情况下必须转拨资金、且单笔金额 5 万元以上( 含 5 万元)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参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和使用方式,由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二)参照预算书模式以及规定的开支费类编制明细支出预算,作为委托服务协议附件;( 三)经牵头承担单位审核后,将委托服务协议随年度预算一并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 四)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委托服务协议以及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文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条 课题总预算一经下达,尚未开立特设账户的牵头承担单位即应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 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户开户银行,提供账户开设的申请审批材料,由科技教育司汇集、财务司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开户申请。根据财政部核批情况,财务司通知牵头承担单位在相应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应急课题预算经财政部审核批复后,由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以农业部文件单独下达指定承担单位,并按财政部对不可预见费的有关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经财政部纳入农业部年度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由科技教育司、财务司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审核后拨付到农业部本级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经费由承担单位单独核算,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牵头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负首要责任,任务承担单位及任务主持人对所安排经费的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前补助课题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使用课题经费,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在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课题总预算、课题年度预算、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经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牵头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报科技教育司,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务司,由财务司以农业部文件报财政部核批。( 二)在不涉及前款规定情形的前提下,任务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在任务承担单位之间发生调整的,以及任务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经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牵头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核批。按照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核减经费额度或终止部分任务的,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通知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确认调整。( 三)在不涉及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的预算,在不超过该费类核定预算 10% ,或超过 10% 但该费类调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由任务承担单位和任务主持人根据实施需要自行调整执行,并及时向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报告;超过该费类核定预算 10% 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经任务主持人签署意见后由任务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报牵头承担单位,经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牵头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核批并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 四)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任务主持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的,原则上不调整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报科技教育司审批,根据科技教育司审批意见变更课题负责人、任务主持人,或由课题负责人、任务主持人在原承担单位支配经费。( 五)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基本建设费预算额度不变,但开支内容与预算申报及核定内容相比发生变化的,根据相应开支内容涉及的金额,视同预算调整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前补助课题中的品种培育类和共性技术类课题,原则上不得开支基本建设费;示范推广类课题用于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内容,可根据预算申报及核定情况开支基本建设费;条件能力建设类课题,原则上均应按基本建设费开支。纳入基本建设费开支的,参照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其中,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经营性项目性质的,应当实行项目资本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前补助课题的间接费用按照核定的预算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可用于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 5% ,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和课题负责人、任务主持人相关建议,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具体操作办法,应在承担单位按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前补助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课题负责人( 任务主持人)编制年度决算,经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形成课题年度决算,于次年 4 月 20 日前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课题经费拨付到账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编制反映。纳入基本建设费开支的内容,应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规定单独编报。 第三十九条 除按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由牵头承担单位予以冻结的经费外,在研课题( 任务)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冻结的经费在课题验收后原则上按结余资金核定处理。 第四十条 前补助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会同科研管理部门、课题负责人( 任务主持人)编制任务总决算,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形成课题总决算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课题经费如有结余( 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以及按本细则规定予以冻结的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二条 动用财政部统一管理的不可预见费安排的应急课题,其经费使用参照前补助课题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预算调整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审批条件。 第四十三条 管理工作经费由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参照《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 /评审评估 /招投标 /重大项目监理费、设备购置费、出版物 /文献 /信息传播费、其他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 承担单位确因所承担课题执行之需,在专项资金拨付到特设账户之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的资金垫付,须按有关规定报财务司履行资金垫付事前备案程序( 附课题合同书复 印 件),经 财 政 部 审 核 同 意 后,根 据 财 务 司 通 知 办 理 垫付。在专项资金拨付到特设账户后,通过特设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的资金归垫,须按有关规定报财务司履行资金归垫申请审批程序,经财政部批复后,根据财务司转发的财政部批复文件到代理银行办理归垫。 第四十五条 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进口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 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符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要求的,由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按《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受理和审核承担单位申请并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向财政部编报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 第四十六条 承担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其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其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按有关规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前应报科技教育司审查,且国家对其拥有强制许可的权利。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前补助课题执行期间,根据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或财政部要求,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管、课题执行进度督导和其他特定工作需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可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前补助课题执行期间及完成后,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并根据转基因专项的实施需要,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实施过程评价、完成结果评价、课题成果效益后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以结合监督检查及课题验收等工作开展。 第四十九条 根据课题实施进度、监督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可酌情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部分任务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三部门及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终止课题。 第五十条 核减经费额度包括核减当年经费额度或下年度经费额度。牵头承担单位尚未将经费拨付到任务承担单位的,所核减的经费额度在牵头承担单位特设账户中予以冻结,不得擅自使用。牵头承担单位已将经费拨付到任务承担单位的,所核减的经费额度由任务承担单位将相应资金缴还至牵头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十一条 任务因故终止,相应任务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 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牵头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十二条 课题因故终止,相应牵头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各任务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经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五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依据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课题验收。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根据实际需要可同时进行。未通过财务验收的不能通过课题验收。相关实施细则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就课题经费使用的职责分工及签章程序、预算编报及权限内预算调整核批程序、各费类详细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课题实施及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管理、材料消耗及统计盘点制度、科研人员激励支出操作办法,以及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由牵头承担单位汇集后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可依据本细则规定,就具体工作事项制定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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