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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比“滥种”转基因水稻更严重的
来源:博客   发布者:张荐辕   日期:2015-02-27  
这几年每隔一段时间媒体就会炒作一番湖北“滥种”转基因水稻,这回因为央视号称对此做了调查,号称在武汉超市买到的大米5袋有3袋是抗虫转基因大米,却不告诉观众转基因大米其实是安全的,于是引起社会恐慌。湖北政府也罕见地雷厉风行,销毁了当地10多亩转基因水稻,于是引起更大的社会恐慌。连我一位久不联系的中学老师都打电话问我转基因的东西究竟有没有毒,没有毒的话为什么湖北要销毁? 抗虫转基因水稻在2009年已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已在科学上证明了其安全性。但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要获得生产许可证,而要获得生产许可证,除了获得安全证书,还要通过品种审定。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品种审定申请后应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满后,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即从申请到完成审核,最多7个月。但是转基因水稻在2009年获得安全证书后提交品种审定申请,迄今5年,农业部却不审定、不解释,就那么拖着,自己违反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所以,所谓转基因水稻“滥种”,不是说转基因水稻不安全,而仅仅指的是转基因水稻种子没有通过品种审定。根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即只是禁止销售种子,并没有禁止购买、种植。种子品种审定的本意是要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民权益。如果农民认为未经品种审定的种子质量可靠,自己愿意种,谁管得着?又不是种毒品。《种子法》规定的种子品种审定是对种子经营的要求,并非限于转基因种子。如果农民买的、种的是未经品种审定的自家常规种子,违法吗?会被销毁吗?不会。 所以根据《种子法》,经营未经品种审定的种子不合法,即卖的人不合法,但买的和种的人并不违法。具体到转基因水稻“滥种”这个事件,种子公司、经销商生产、经营未经种子品种审定的转基因种子,违法;超市销售未标注的转基因大米,也违法(因为我国要求销售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民购买、种植已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水稻并不违法,种了自己吃或标注了出售大米,也不违法。湖北政府迫于央视压力去铲除农民种植的转基因水稻,损害农民权益,才是非法的。 有人说要程序正义,但是在程序不工作的时候,怎么办?转基因水稻在2009年获得安全证书,只要获得种子品种审定证书就可以开始销售种子,但农业部迫于反转舆论压力不敢审批,也没有科学理由不让通过,所以在收到转基因水稻品种审定申请后,就拖着不办,违反自己定的几个月走完程序的规定,五年来不批不拒不解释,直拖到安全证书到期(今年8月17日到期)让其申请失效。这样的程序叫人怎么遵守?哪来的正义? 有人说美国不会出现“滥种”转基因作物,是不会,但那不是因为美国管得严,而是因为美国管得松。美国并不存在“安全证书”制度,也没有变态的“品种审定”制度。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转基因作物采取的是“自愿咨询”,并不要求审批转基因食品,如果企业不向FDA咨询自己把转基因食品上市,也是合法的(不过目前所有研发转基因作物的企业都自愿向FDA“咨询”,把有关资料送交FDA审核)。美国农业部(USDA)则只是监控转基因作物试验田对其他作物和环境的影响,一旦完成试验,证明转基因作物不是有害植物,研发者向USDA申请“解除管制”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大规模种植了。FDA和USDA在做决定时,只依据科学证据,不受舆论的影响。如果转基因水稻是在美国研发的,十几年前完成田间试验后就可以大规模种植了。 美国偶尔会发生没有“解除管制”的转基因作物“污染”其他作物的事件。例如拜尔公司研发的一种抗除草剂转基因水稻没有向FDA“自愿咨询”,也没有向USDA申请“解除管制”,在2006年发现它“污染”了美国向欧洲、日本出口的大米,欧洲、日本为此采取了加强检测或禁止进口的措施。美国政府部门并没有认为这是“滥种”而去处罚拜尔公司或农民,相反的,受“污染”的农民以其出口贸易受到损害为由向拜尔公司索赔。 抗虫转基因水稻不幸生在中国,所以就要经历更多的磨难,大概从此就要被束之高阁,研发人员多年的心血,投入的大笔科研经费,就此泡汤。其他转基因项目的研发也会受到影响。几十年后再来看这个事件,湖北政府销毁转基因水稻的行为,大约是可以跟一百多年前清朝政府刨铁道的行为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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